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公证机构职业管理办法》。
二、实施对象
设立公证机构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2名以上公证员;
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须的资金。
四、备案材料
1、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2、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3、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4、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
5、开办资金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有相关人员提出申请;
2、受理:有相关部门决定是否受理;
3、初审:由县级司法局公证处负责审核;
4、上报: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上报市司法局,不符合的不予上报,通知申请人,告知相应的权力。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8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投诉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