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于2008年因病死亡,其名下有一处商品房,张某共有三名子女,分别为:甲乙丙,甲于2010年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其有一名独生子女丁和配偶戊,请问子女丁和配偶戊对张某的房产是否有继承权,为什么?
【公证员看法】上述案例中丁的父亲后于张某死亡,丁和戊属于甲的法定继承人,对张某的上述房产依法享有转继承权,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25条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继承法司法解释》
第52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第53条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二、法律解读:
1、转继承的内涵: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2、转继承的特征
第一、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第二、 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第三、 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四、 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第五、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综上,上述案例中的丁和戊属于甲的合法继承人,依法对张某的房产享有转继承权,但是二人继承的份额应为甲依法应得的遗产份额,如果,其他继承人放弃的,继承的份额不再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