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对下列政务信息,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县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局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局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解读应当公开的时间:
第四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五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本级司法行政内网”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