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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黄某不服完美体育365平台官网_365bet体育35元_365bet官网是多少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宿复决字(2022)12

        发布日期:2022-06-08 11:44来源: 完美体育365平台官网_365bet体育35元_365bet官网是多少司法局编辑:行政复议应诉科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完美体育365平台官网_365bet体育35元_365bet官网是多少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香菇脆”产品调查情况的回函》行为不服,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涉案企业违法行为不予行政立案处罚的行为,要求复议机关监督被申请人重新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据《新鲜蔬菜分类与代码》(SB/T10029-2012),判定涉案产品是蔬菜制品。该标准是对市场上流通的主要新鲜蔬菜品种的标准,而涉案产品是经过加工过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判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已将香菇纳入食用菌制品,并制定相关执行标准。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也将蔬菜制品划分为1602蔬菜干制品及1603食用菌干制品。《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第十六部分产品种类,亦区分蔬菜干制品及食用菌制品。涉案产品的执行标准为QB/T2076-1995,系水果、蔬菜脆片的生产标准,但涉案产品主要原料为香菇,不是水果或蔬菜,不属于蔬菜干制品中的水果、蔬菜脆片,故不能适用QB/T2076-1995标准。申请人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咨询:“关于生产食用菌香菇类食品使用标准及食品类别”,国家局市监局明确回复食用菌制品必须符合食用菌及其制品(GB7096-2014)要求。

        企业使用错误的执行标准会在食品中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涉案产品虽然有检测报告,仅代表涉案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而并非说明香菇属于蔬菜的一种。若该检测报告认为产品符合QB/T2076-1995标准,其报告结果与法规相违背,故其检测报告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香菇脆”产品调查情况的回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回复,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2021年11月6日,申请人在淘室网站网购了某某公司经营的“香菇脆”,实付16.31元。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产品执行标准QB/T2076,为水果、蔬菜脆片的生产标准,而香菇非水果或蔬菜。2021年11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要求调解不成予以立案查处。被申请人经调查:1、涉案产品“妙脆香菇”主要生产原料是香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蔬菜名称(一)》(GB/T8854-1988)规定,“序号:56,中文名:香菇”在名录内,香菇属于蔬菜。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新鲜蔬菜分类与代码》(SB/T10029-2012)规定,“6.分类与代码表013.005香菇”,香菇属于食用菌类蔬菜。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果、蔬莱脆片》(QB/T2076-1995)规定:“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水果、蔬菜脆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真空油炸脱水等工艺生产的蔬菜脆片”,涉案产品“妙脆香菇”以蔬菜“香菇”为主要原料,经过工艺生产成蔬菜脆片,执行此标准并无不当。同时,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产品“香菇脆片”经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合格的报告。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于12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2月15日对申请人进行告知,程序合法。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与被投诉人联系,被投诉人明确表示对申请人不合理的诉求不愿接受调解,被申请人据此终止调解,并于2021年12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编号:21341300002021112602420938)向申请人短信告知调解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1年11月6日,申请人通过淘宝网购买某某公司生产的“香菇脆”。2021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反映涉案产品中,香菇是食用菌而不是水果或蔬菜,企业乱用执行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要求退货退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退一赔十;如被举报人拒绝协商处理,请被申请人直接转为举报立案处理,并在处罚后给予申请人举报奖金。

        2021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分送至被申请人派出机构高新区分局处理。2021年12月3日,某某公司出具《关于“妙脆香菇”违反产品标识问题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某某公司生产的“妙脆香菇”产品的主要生产原料是香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蔬菜名称》(GB/T8854-1988),可以证明香菇属于蔬菜范畴,因此,该引用标准适用于蔬菜生产,流通。某某公司生产的“妙脆香菇”产品按照执行标准QB/T2076,并不存在违反产品标识问题。某某公司提供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10104479101001C),经检测,所有项目符合QB/T2076-1995《水果、蔬菜脆片》要求。安徽福香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变更“同一类别食品增加明细、变更品种明细及执行标准”中载明:该款香菇脆产品属于: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蔬菜脆片)]执行标准为:QB/T2076-1995。

        2021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经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蔬菜名称》(GB8854-88)和《新鲜蔬菜分类与代码》(SB/T10029-2012)规定,涉案“妙脆香菇”产品属于食用菌类蔬菜。生产许可证备案材料中,该香菇脆产品属于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蔬菜脆片)],执行标准为QB/T2076-1995,产品经过检验机构检验为合格产品,没有危害食品安全和误导消费者行为,也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不予立案。

        2021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高新区分局作出《关于对“香菇脆”产品调查情况的回函》,该回函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举报的“香菇脆”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属于食用菌类蔬菜范畴。产品经过检验为合格产品,没有危害食品安全和误导消费者行为,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查处。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该回函,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短信告知。

        另查明,2021年12月9日,被申请人高新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短信告知投诉处理情况:被投诉人明确表示对申请人不合理诉求不愿意接受调解,其据此终止调解,其投诉编号21341300002021112602420938已办结。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2、《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3、不予立案审批表;4、《关于“妙脆香菇”违反产品标识问题的情况说明》;5、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蔬菜名称(一)》(GB8854-88)和《新鲜蔬菜分类与代码》(SB/T10029-2012)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涉案食品“香菇”属于蔬菜及食用菌类蔬菜,其执行标准为QB/T2076,其生产许可证符合备案许可和要求,不存在乱用执行标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涉案食品乱用执行标准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后,经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以平台短信推送形式将举报不予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办理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香菇脆”产品调查情况的回函》。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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